因认为离职人员马小某多次在微信群内诬陷其拖欠工资和把鸭肉当羊肉卖,导致自己被食药监部门检查和罚款,于是马某起诉要求马小某赔偿名誉权损失费2万元。2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马某在顺义区开了一家兰州拉面馆,曾雇佣马小某在其店内从事烤羊肉串工作。
马小某离职后,于2018年10月14日在清真美食工作交流、中国兰州牛肉拉面微信群内发出了“封杀令”:北京市顺义区某处有个兰州拉面馆,老板叫马某,员工辞职走人不给工资,就是给工资还乱扣,里面的羊肉串还是用鸭肉,到目前为止拖欠3名员工工资不给,找活的兄弟姐妹们注意了,只求转发……
马某称,马小某在离职后多次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实言论,导致自己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查和罚款,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所以起诉要求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
马小某辩称,自己在网上说的都是事实,不是胡编乱造的。
马某承认,还有2个人的工资没有结清,但认为自己除了卖清真食品外,卖其他的食品也是自己的权利,其他人的工资与马小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称马小某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但是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马小某存在上述情形。相反,根据马小某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单等证据来看,马某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用鸭肉冒充羊肉等事实,因此其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封杀令中所陈述的内容基本属实,并未编造、夸大,也未使用侮辱性语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