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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3家餐饮企业采购不合格食材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2  来源: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3起餐饮企业违规采购案。福清市高山神州饭店、福清市玉屏玫瑰园林酒楼、莆田市太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3家餐饮企业,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各被罚款5000元。
  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3起餐饮企业违规采购案。福清市高山神州饭店、福清市玉屏玫瑰园林酒楼、莆田市太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3家餐饮企业,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各被罚款5000元。
 
  经查,福清市高山神州饭店于2018年8月份先后从福州市台江区鑫建洪水产店分别购进竹蛏、青蛾及西舌各2.5公斤,经抽验,这批水产品不合格。该饭店采购水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神州饭店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1月2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该饭店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85.8元,并罚款5000元。
 
  福清市玉屏玫瑰园林酒楼于2018年9月12日以145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作为食品原料鸭肉3公斤,采购价为平均每公斤48.33元。经抽样检验,上述鸭肉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325号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酒楼申请复检。2018年11月8日,复检结论仍为恩诺沙星不合格。1月29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酒楼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85.8元,并处罚款5000元。
 
  莆田市太古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采购的海蚌(贝类)经抽样检验不合格。该公司在采购上述海蚌时,进货单据没有供应商的签字,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未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营业执照》或相关身份证明和涉案海蚌(贝类)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未能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1月30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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