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内江隆昌市工商局查获一起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连环案,对两家侵权企业分别处以5万和10万元罚款。
2018年10月8日,隆昌市工商局接到四川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隆昌市某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情况下,擅自生产四川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舍得仁义8老酒”专用酒瓶。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玻璃烤花制品公司,发现现场有工人正在生产“舍得仁义8老酒”专用酒瓶。据公司负责人口述,公司内共储存有36000个印有“舍得”注册商标的酒瓶。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舍得”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及相关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酒瓶进行了查封。
当天,执法人员在该玻璃烤花制品公司仓库内还发现了未使用完的“舍得”纸质烤花,并以此线索查出这批烤花是由隆昌市某烤花纸业有限公司所提供。
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烤花纸业公司检查,在现场共发现“舍得仁义8老酒”胶制印刷母片8张,报废烤花3张,该公司电脑内还保存有“舍得”委印稿,标注委印数量为38000套。该烤花纸业公司同样无法提供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印制书。
上述两家公司均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8年10月15日,隆昌市工商局同时对两家公司立案调查。
经核查,两家公司都是受一位名为邹某某的自然人委托而生产相关产品,但是邹某某一直未提供“舍得”注册商标的加工、生产、印刷许可及授权相关文件,因此两家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月21日,隆昌市工商局依法责令隆昌市某烤花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母片8张和报废注册商标标识3张,并处罚款10万元。
隆昌市某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因邹某某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两次推迟制作酒瓶,并明确告知邹某某需提供相关手续才将生产好的酒瓶交付,并且一直将制作好的酒瓶储存在仓库,未让该批侵权产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有主动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1月21日,隆昌市工商局依法责令隆昌市某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伪造的“舍得仁义8老酒”酒瓶36450个,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