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成都聚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商品的行为作出20万元行政处罚。这起调查过程长达近两年的案件终于“落锤定音”。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对营养与健康越来越重视,保健品市场成了许多不法商人获取高额利润的灰色空间。一些商家将普通食品“包装”成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特殊膳食或者保健食品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2017年初,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成都聚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泻儿舒无乳糖营养配方粉、腹安宝无乳糖营养配方粉、敏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敏安宝适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氨儿康氨基酸营养配方粉等5种“婴宝”系列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规定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经营的“婴宝”系列产品在产品名称中均突出强调产品“特别成分”、“配方粉”以及“为特定人群提供特定营养支持”等内容。产品包装标识突出强调“DHA&ARA 深度水解蛋白、膳食纤维、中碳链脂肪MCT均衡营养、肠道耐受性佳”、“维持肠道正常功能”、“适宜为乳糖不耐受、腹泻期及腹泻恢复期人群提供营养支持”、“吸收消化更顺畅、乳铁蛋白”等内容。以上强调促进消化吸收、调节肠道等功能的表述与我国保健食品的27种功能中的项目吻合,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属于特殊食品或保健食品。同时,产品名称包装含有“婴”“宝”“儿”“baby”字样,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适用于婴幼儿。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饮料(蛋白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并非专供婴幼儿以及其他特殊人群的特殊食品,也不属于保健食品。此外,食品包装配料表中的营养成分存在虚假宣传,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产品中含有标签中声称的营养成分。然而商家通过产品包装使普通食品“变身”为具有保健、强身功效的特殊食品,误导消费者。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没2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