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30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号》。2018年10月23日,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书((乌海市)食药监食案移〔2018〕9号),2018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志伟生肉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绿鸟乌鸡”(净含量:600g/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12日、标称的生产企业: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该单位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于2018年01月12日共生产绿鸟乌鸡24只(规格:600g/只),全部销售给了北京兴达水产批发部,每只出厂销售价格为22元,货值金额为528元,故本案违法所得528元。经查,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该批次绿鸟乌鸡的原料乌鸡是该单位从山东东阿县天合家禽加工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以后该公司未经过其他任何生产加工过程,只是在乌鸡原有的包装上加装了该公司的外包装袋后就直接销售了,因此该批次乌鸡恩诺沙星项目超标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批次乌鸡已经使用完毕;该单位启动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于2018年11月16日报经批准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号
(赤)食药监食罚〔2018〕73号
当事人: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东段南侧 邮编:024076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504037971900155
法定代表人:徐鹏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联系方式:13911736625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3日,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乌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书((乌海市)食药监食案移〔2018〕9号),2018年8月8日执法人员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志伟生肉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绿鸟乌鸡”(净含量:600g/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12日、标称的生产企业: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于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我局辖区,遂移交我局核查处置。2018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到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冷冻食品厂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向企业负责人送达了编号为:2018N121的《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食药监食责改〔2018〕02-15号),同时告知企业负责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立即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上报相关处理情况;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该单位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于2018年01月12日共生产绿鸟乌鸡24只(规格:600g/只),全部销售给了北京兴达水产批发部,每只出厂销售价格为22元,货值金额为528元,故本案违法所得528元。经查,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该批次绿鸟乌鸡的原料乌鸡是该单位从山东东阿县天合家禽加工有限公司采购的,采购以后该公司未经过其他任何生产加工过程,只是在乌鸡原有的包装上加装了该公司的外包装袋后就直接销售了,因此该批次乌鸡恩诺沙星项目超标是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该批次乌鸡已经使用完毕;该单位启动了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于2018年11月16日报经批准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证据材料:1.案件移送书((乌海市)食药监食案移〔2018〕9号)1份;2.现场检查笔录(2018.10.25)1份;3.孙秀敏询问调查笔录2份(2018.10.26和2018.12.17);4.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身份证复印件和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冷冻食品厂负责人刘晓刚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副总裁助理孙秀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 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冷冻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 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冷冻食品厂生产日报表1份;8.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9. 责令改正通知书((赤)食药监食责改〔2018〕02-15号)1份;10.孙秀敏授权委托书2份;11.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乌鸡采购发票及索证索票材料1份;12.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绿鸟乌鸡销售清单1份;13.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1份;14.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乌鸡发货说明1份;15.案件来源登记表(赤)食药监食案源〔2018〕02-16号;16.立案审批表(2018.11.16)。
处罚依据: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8元
2、处以2万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2052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昭乌达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