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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商户生产1965瓶假茅台获刑3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30  来源: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河南省唐河县个体工商户牛某某在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乡生产假茅台酒1965瓶,涉案金额55.8万元,近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尚未销售的假茅台酒及制作工具被没收、销毁。
  河南省唐河县个体工商户牛某某在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乡生产假茅台酒1965瓶,涉案金额55.8万元,近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尚未销售的假茅台酒及制作工具被没收、销毁。
 
  据了解,2017年5月,牛某某花6000元,租赁了贵安新区党武乡茅草村一农户的住房,从市场上购买酒瓶、酒标、灌装机、压盖机、吹风机、打包机等生产设备,雇佣5名工人,开始生产假茅台酒。其生产流程是把从茅台镇购买的7元一斤的散酒,灌装进空酒瓶,包装出53、79、83及飞天系列的茅台酒。
 
  2018年1月12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牛某某的制假窝点及贵州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共计1965瓶。
 
  随后,贵安新区公安局、花溪区检察院先后对牛某某采取相关刑事强制措施。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牛某某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制造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家属赔偿被害单位20万元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牛某某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日前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牛某某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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