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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矿泉水 海南金盘饮料被罚31.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8  来源: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近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口市食药监局获悉,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被海口市食药监局依法处罚款31.8万元。
      近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口市食药监局获悉,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被海口市食药监局依法处罚款31.8万元。
 
  据介绍,近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保健食品、罐头共5类产品119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11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而2批次不合格样品为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金盘饮用天然矿泉水。
 
  据了解,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的两个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金盘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格:380mL/瓶,生产日期:2018-09-13)和(规格:560mL/瓶,生产日期:2018-10-08),检验项目总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19年1月23日,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被海口市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300.3元,罚款318388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砷是一种类金属元素,主要存在于土壤、空气和水中。食物中的砷污染主要来源于含砷农药、环境砷污染、含砷的原料等。食物中的砷以不同形态存在,包括无机砷以及有机砷,合计为总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总砷的限量为≤0.01mg/L。长期大量摄入砷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皮肤损害、发育毒性、神经毒性、糖尿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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