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叙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叙永县某副食门市及时赔偿了原告罗某某副食店因经营不合格食品而遭到的处罚损失,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2017年9月7日,原告罗某某副食店从经销商即被告叙永县某副食门市处购进“泡椒味魔芋素毛肚(魔芋制品)”1件销售。2017年9月28日,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罗某某副食店经营的四川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该“泡椒味魔芋素毛肚(魔芋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6月11日,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川食药泸叙罚字[2018]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罗某某副食店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罚款5万元。原告罗某某副食店收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缴纳了罚款,对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告罗某某副食店与被告叙永县某副食门市几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并及时调解结案,做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