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糕点、水产制品等10类食品671批次样品,合格样品66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饮料不合格4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3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1批次;糕点不合格1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1批次。
不合格产品中,有4批次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分别为:汉阴县龙寨沟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龙寨山泉牌其他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08-26),延安硕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8.9L/桶田雨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8-09-05),榆林市榆阳区农福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7L农福泉牌农福泉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7-19),榆林市榆阳区小伙伴天然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7L/桶小伙伴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8-07-15)。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卫生管理认识不足,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3批次粉条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分别为:西安市临潼区任留欢乐综合超市销售的1000克/袋晨光牌粉条(生产日期:2017-10-06),紫阳县家佳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银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500克银丝粉条牌纯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17-10-05),宁陕县佳华商行销售的标称陕西鸿通绿色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1500克钟通牌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18-02-01)。
食品中检出铝残留量超过规定残留限量,主要原因是一些生产经营者超量使用明矾所致。按照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相关公告对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做了规定,其中规定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得大于2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2批次食品检出酸价超标,分别为:陕西丰华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森华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委托方:西安市安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00克秦来秦往牌芙蓉切(生产日期:2018-05-01),延安市宝塔区刘光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30克/袋光明炒货(生产日期:2018-08-10)。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一般情况下,酸价超标的糕点、坚果与籽类食品,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能明显辨别出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价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陕西岠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康市五福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300克(15克×20包)/盒五福鲜+图形牌野生瀛湖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18-07-15),镉超标;1批次安康市汉滨区盛裕祥购物中心销售标称天津市兴和园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委托方:陕西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0克/袋白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8-01-02),苯甲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康、延安、榆林、西安、天津等市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实施召回、即时整改并查明原因;经营单位所在地安康、延安、榆林、西安等市食品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企业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同时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4期)中不合格产品信息(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4期)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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