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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宜兴市富斯达食品有限公司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2019年1月23日,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CZ201900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第2期),涉及无锡市2家食品生产企业。
      2019年1月23日,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编号:CZ201900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第2期),涉及无锡市2家食品生产企业。
 
  其中,江苏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09日对宜兴市富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吐司切片(软式面包)(规格:380克/袋、生产批号:2018-07-10 )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等19项,其中霉菌标准规定≤150;实测值:9200;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NO:HA2018MCG0180)送达经营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对宜兴市富斯达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单位确认,抽样检测的吐司切片(软式面包)确实由该单位生产的。经查,该单位2018年7月10日共生产并销售的吐司切片(软式面包)为210箱,每箱10袋,30元/箱,货值6300元,当事人于2018年7月11日已将该批次吐司切片(软式面包)共计210箱不合格面包全部销售至沭阳县万得福购物中心沂涛加盟店,无库存,且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宜市监处告字(2018)第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停产整治的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59元,罚款50000元。
 
  2018年9月9日,宜兴市富斯达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产品抽检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可能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排查,经过一系列排查得该批产品是由于冷却车间空气洁净度未达标,冷却车间的冷却管道长时间未清洗导致的原因。该公司立即着手冷却管道的清洗,并对该车间的空气洁净度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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