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卢扣包子铺于2000年4月18日登记设立,主要经营制售面食点心。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至如东卢扣包子铺内,告知被告人卢子慧在制作包子时不得使用含铝泡打粉。后被告人卢子慧在明知上述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使用含铝泡打粉加工包子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对如东卢扣包子铺进行检查,并对待售包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抽样送检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457mg/kg,判定为不合格。经认定,如东卢扣包子铺生产、销售的含铝泡打粉的包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东卢扣包子铺经营者卢子慧于2015年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使用上述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包子合计3000余只,销售得款约6000元。
2018年8月9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卢子慧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又以被告人卢子慧经营的如东卢扣包子铺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包子并销售给消费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卢子慧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卢子慧及其经营的如东卢扣包子铺向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六万元,由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如东县县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子慧及其经营的如东卢扣包子铺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法律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卢子慧经营的如东卢扣包子铺支付赔偿金并在如东县县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