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6期)》,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市圣鲜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精制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涉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据通告,宁波市北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精制香肠(200kg/袋、生产日期20180323)检出铬(Cr)超标,检测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宁波市圣鲜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生产不合格精制香肠的行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很小,未造成明显不良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督促其整改,暂停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