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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2家企业生产不合格调和油产品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1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据《中国消费者报》消息:1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违规生产食品案件,其中两起涉及调和油产品。
   据《中国消费者报》消息:1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违规生产食品案件,其中两起涉及调和油产品。
 
  关于福建罗星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第一分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芝麻调和油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1日,我局收到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编号为(2018)JYJFC-JC1766的检验报告。
 
  报告显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8年7月20日在仪征市真州镇欧德隆超市抽检的福建罗星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第一分公司2018年4月1日生产的罗星塔牌308ml/瓶装的芝麻调和油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含量为0.226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是≤0.2 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检验报告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送达至福建罗星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连江第一分公司,该公司于8月23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
 
  2018年8月27日,我局检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9月19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复检检验检测报告至该公司,报告编号:NZJ(2018)SP145 46Z,报告显示该产品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含量为0.269g/kg,仍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日生产的罗星塔牌308ml/瓶装的芝麻调和油,经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含量为0.226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是≤0.2 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9月19日经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复检,该产品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含量为0.269g/kg,仍不合格。
 
  当事人共生产涉案芝麻调和油2件,每件12瓶包装,每瓶308ml,每件售价67元,总计售价134元,是由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欧德隆超市电话订购的 ,产品全部销售给了该超市 。
 
  当事人于2018年8月23日发出召回公告,除仪征市真州镇欧德隆超市已售出的1件产品无法召回外,剩余1件已全部召回,8月30日送达该公司,并于当天销毁。
 
  当事人不合格食品利润率约20%,共获利26.8元,扣除召回部分,当事人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计13.4元。
 
  行政处罚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并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13.4元,合计罚没50013.4元。
 
  福建旺龙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标识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和依据
 
  因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从重处罚情形,又因涉案产品风险低的,尚未发现有销售或者使用的,危害后果轻微,其情形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适用一般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FZ01SY-CF-5523乙一般C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8箱“橄榄清香型食用调和油”;(2)处以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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