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开业不足百天,老板就被抓了,因为所卖油条中添加了大量明矾。
今年4月6日,53岁的安徽芜湖市男子陶某租赁未央区新房社区某门店,经营一家小吃店,售卖油条、包子、稀饭、豆浆、米线等。
7月18日,未央区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对陶某所炸油条和加工油条的生面团进行抽样提取送检。经检测,陶某生产的油条铝残留量为916mg/kg,用于加工油条的生面团的铝残留量为861mg/kg,远超国家相关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要求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陶某供述,为使油条口感更好,他长期向炸油条的面粉内添加明矾,使用量为每2.5公斤面粉添加50克至100克不等的明矾。今年4月6日至7月18日,共营业97天,期间每天约卖出油条四五十根,每根价格1元,最低营业额3880元。
检察机关认为,陶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经测算,其生产、销售油条的总价款最低为388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陶某应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8800元。
昨日上午,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陶某辩称,此前并不知道添加明矾是违法的,“我和老婆孩子每天都吃自家的油条,也没有买过油条的顾客来投诉过。”
经过举证、辩论,法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公益诉讼方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向检察院交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6400元,由检察院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