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为了食用罂粟苗,将私藏的罂粟种子撒在自留地里。罂粟出苗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巡逻时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张某种植罂粟苗325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被告人张某种植的植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自留地非法种植罂粟3250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承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配合公安人员自动铲除罂粟苗,据此,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张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个人任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不管其本意如何,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每个人都应该清醒意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自觉远离、拒绝毒品,更不能私自种植。我国刑法严禁任何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法第351条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其中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到3000株或者200平米以上不满1200平米、尚未出苗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