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琼中上安永康分店销售过期食品处以罚款5000元。
9月28日,琼中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琼中上安乡永康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左侧的货架发现摆放有已超过保质期的茯苓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4盒(生产厂家:江西国仁堂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09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茯苓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进行扣押,并现场拍照取证。
经立案调查,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琼中上安永康分店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琼中上安永康药店是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连锁分店,该店经营的茯苓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由海南振德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配送,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该批次茯苓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的配送单与供货者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该店进货了5盒茯苓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进货价为18元,销售价为38元。除了琼中县食药监局扣押的4盒外,其余的1盒当事人称于2017年12月销售出去,该案涉案的货值金额152元, 因当事人未能建立相关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琼中县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商行给予减轻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茯苓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4盒、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