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2018年4月份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南通市2018年6月份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港闸区润安超市销售的什锦菜(抽样日期:2018年4月16日,规格型号:散称)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港闸区润安超市共购进该批产品9千克,已销售5.498千克(其中1.068千克用于监督抽检),剩余3.502千克被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且该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进一步开展追溯工作,并依法对港闸区润安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港市监案字〔2018〕076号)并责令改正。
二、港闸区润安超市销售的龙眼萝卜头(抽样日期:2018年4月16日,规格型号:散称)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港闸区润安超市共购进该批产品4.5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1.07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且该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进一步开展追溯工作,并依法对港闸区润安超市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港市监案字〔2018〕076号)并责令改正。
三、港闸区朱善侠卤菜店销售的猪头肉(抽样日期:2018年4月17日)处置情况
上述产品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港闸区朱善侠卤菜店共购进该批产品5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1.5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且港闸区朱善侠卤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进一步开展追溯工作,并依法对港闸区朱善侠卤菜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港市监案字〔2018〕075号)并责令改正。
四、港闸区唐林酒商行销售的50度高粱酒(购进日期:2017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标称生产单位:界首市颍泉酒厂)和53度高粱原浆白酒(购进日期:2017年10月12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标称生产单位:界首市颍泉酒厂)处置情况
上述两批次产品环已基氨基酸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港闸区唐林酒商行从界首市颍泉酒厂购进该批次50度高粱酒50升,2升用于监督抽检,剩余48升被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从界首市颍泉酒厂购进该批次53度高粱原浆白酒50升,2升用于监督抽检,剩余48升被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排查,生产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且港闸区唐林酒商行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港闸区唐林酒商行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港市监当案字〔2018〕064号)并责令改正,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生产单位所在地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18年6月5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经调查,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从泗洪县升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处购进上述泥鳅3千克,已全部销售(其中1.452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经排查,养殖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且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泗洪县升湖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在的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