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的2批次涉及四川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2家销售企业和1家生产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900元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9号)中,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标称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卤鸡翅(香辣味)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经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00袋,共计160公斤,货值4000元;已销售1000袋,共计16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该企业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41袋,共计70.56公斤,已委托垃圾处理公司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问题(产品水分过高,导致微生物超标)。因产品工艺问题,该企业承诺今后不再生产该类产品。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3日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罚款人民币119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
在上述的抽检中,还涉及不合格样品的销售商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
经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成都市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袋,共计6.4公斤,货值356元;已销售24袋,共计3.84公斤;库存(未销售)16袋,共计2.56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计0公斤。库存的16袋中,2袋在销售过程中已损坏,其余14袋在销售过程中因涨袋、漏气等原因,已退还给供应商。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问题。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清楚,购进时并不清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20日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2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中,成都市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客家土鸡蛋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80公斤,货值1116.8元;已销售7.6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该企业已于2018年8月9日将剩余的72.4公斤全部下架并退回至厂家);下架封存0公斤。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
经调查,成都市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龙泉驿局责令该企业严格遵循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卖场内的商品自查工作;对进入商场的任何产品都要检验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1日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6元、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报道: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利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烤卤鸡翅(香辣味)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都摩尔华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客家土鸡蛋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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