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六安市人民政府网获悉,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六)食药监食罚〔2018〕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商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60元;2、处以货值金额13260元7倍罚款92820元,合计罚没款99680元。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是否移送 |
1 | (六)食药监食罚〔2018〕6 号 | 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经营标签标识虚假的食品“贵州茅台酒”案 | 六安市金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 | 92341502MA2NJN8P39 | / | 六安市金安区正江百货商店(柏杨)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商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60元;2、处以货值金额13260元7倍罚款92820元,合计罚没款99680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 /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