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十堰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11类食品共75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茅箭区五堰九鼎商行经营销售的鲜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28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由张湾区大岭路诚意生活便利店经营销售的房县鲜黄酒,标称生产单位为十堰市茅箭区谷之液黄酒坊,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18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37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0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由张湾区广东路关东酒行经营销售的农家洑汁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2.6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35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3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由张湾区大岭路凯旋便利店经营销售的鲜洑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56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16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89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十堰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