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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通报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 11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4
核心提示:12月1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该局抽检餐饮食品、水产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等16类产品339批次,11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12月1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该局抽检餐饮食品、水产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等16类产品339批次,11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
 
  约半数为水产制品
 
  不合格食品中,有6批次水产制品检出不合格,约占所有不合格食品的一半。其中,五指山佳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康拜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宝铁板鱿鱼条(净含量:82g/袋)、临高临城罗吉二水产品摊销售的鱿鱼干、琼海嘉积海国商行销售的鱿鱼干、昌江石碌林喜妍干鱼摊销售的鱿鱼干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最大限量不高于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还有,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昌腾丁香鱼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镉是水产制品中最常见的污染重金属元素之一。水产制品中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导致。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另外,琼中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炭烧鱿鱼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油条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
 
  不合格食品中,有2批次餐饮食品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分别为:洋浦巴蜀秦川饭店销售的油条、临高临城品质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分别为:817mg/kg、176mg/kg。
 
  含铝食品添加剂可在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的加工中起到膨松剂的作用。《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应不超过1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罗非鱼、黄鱼、黄骨鱼检出不合格
 
  本次抽检还检出3批次鱼类不合格,其中,海口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红城湖店销售的黄鱼检出甲硝唑;保亭保城王玉雄淡水鱼摊销售的黄骨鱼检出孔雀石绿和氧氟沙星。
 
  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另外,《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另外,海南定安天安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凤翔东路店销售的罗非鱼检出磺胺类(总量)超标,检出值为2778.03 g/kg。
 
  磺胺类药物是合成的抑菌类兽药,除了治疗敏感菌所致传染病外,通常情况下还用于治疗传染性脑膜炎、痢疾、弓形体病。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ug/k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防控风险。

      相关报道: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39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的通告(2018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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