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米粉好吃又好卖,临高县一米粉加工店老板符某不顾他人健康,在制作米粉时添加硼砂等有毒物质,再拿到粉汤店和市场上大量销售。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查封扣押在案的物品及设备,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符某在临高县临城镇家中经营米粉加工店,生产食用河粉并销售。2016年1月左右,符某为了扩大销售量,在生产河粉的过程中掺入网购的硼砂、明矾、山梨酸钾等物质并对外销售。同年6月24日,临高县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该米粉加工店进行了查处,现场扣押了550斤河粉、10袋大米、硼砂、硫酸铝铵、磨浆机、锅炉等物品及设备。经检验,山梨酸、铝的残留量、硼砂项目不符合卫生部的相关要求,抽样送检的河粉不合格。经鉴定,从符某处提取的硼砂样品成分系硼砂,为非食用物质。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符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硼砂的危害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受何处罚?
法官说法: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硼砂为硼酸钠的俗称,为白色或无色结晶性粉末,因为毒性较高,世界各国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很大,若摄入过多,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我国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指出,不法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升食品口感不惜铤而走险,滥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制剂,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己也触犯了刑法,唯利是图终归害人害己。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法官建议,要提升消费者信心,除了要营造食品安全的市场环境,政府相关部门还须加大监管力度,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