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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农药有什么后果?浙江近日判决一起违规使用农药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7  来源:第一农经
核心提示:农药多数都含有毒性,对于人体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我国对于农药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剧毒农药也逐渐被我国淘汰,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百草枯,那么违规使用农药会面临什么惩罚呢?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农药多数都含有毒性,对于人体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我国对于农药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剧毒农药也逐渐被我国淘汰,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百草枯,那么违规使用农药会面临什么惩罚呢?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2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对碧湖镇蒲塘村蔬菜种植户尤某种植的准备上市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发现毒死蜱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5mg/kg”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尤某在移栽芹菜前,明知农药“敌百·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农药,且该农药产品的包装袋上明确标注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仍在为种植芹菜做田畦过程中将农药毒死蜱撒入土中用于毒杀蛴螬。做畦时在地里撒入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并于2018年1月,采收该批芹菜并予销售。
 
  2月11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向尤某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尤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尤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莲都区农业局于3月5日以尤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此案移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立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当事人尤某将农药超标芹菜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理应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取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2日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种植芹菜前,将“敌百·毒死蜱”撒入土里打底用于毒杀蛴螬,每个大棚均用了1包(净含量:1000克/包)多,其明知“敌百·毒死蜱”不能用于蔬菜,且该农药包装袋上明确写明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但其以为将农药撒入土里,不属于直接用于蔬菜上。并采收销售该批芹菜1500余斤,获得销售金额2000余元。
 
  案发后,尤某应农业部门要求,自行将剩余的50公斤芹菜予以销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支付赔偿金20000元。
 
  违规使用农药,枉顾消费者人生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查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广大菜农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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