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卖过期食品
王先生经营着一个百货商店,这两天发生的一件事,让他顿时陷入困境:一个在他店内购物的市民,把商店告上了法院,索要巨额的赔偿。
王先生说,将他的商店告上法院的人,在9月底到10月初,从他店内频繁购物。期间,总计有上百张的购物单上,都有过期食品,包括小蛋糕、辣条等等。每张购物单内包含的过期食品,只有一两件,每件也就几块钱。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获得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也就是说,这上百单的过期食品,如果按每单一千元算,王先生总计要赔偿九到十万元给对方。
对于这么大一个数字,王先生实在有些承受不住。他表示,自己向来本分经营,食品都快到期了都是及时处理,而对方频繁购买这么多的过期食品,让他怀疑遇到了职业索赔人。
不过,话虽这么说,但王先生想要证明对方购买的过期食品不是自己店内的,确实有些困难。原因是,店内的监控设备会自动清理15天以前的录像,9月底10月初发生的事情,监控早已经找不到了。但对方却手握着一些在他店内购买食品的视频。
王先生是否自己出现了出售过期食品的失误,对方是否真的为职业索赔人,这些问题尚不清楚。不过,有律师表示,法律上对职业索赔人没有具体界定,但如果消费者明知商品有问题,却反复购买,以达到索赔牟利的目的,不受法律支持。如果商家能够证明消费者这种行为,有频繁的此类索赔起诉的历史,可以要求法院不支持对方的索赔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