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新)食药监食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骆甘霖生物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疆骆甘霖生物有限公司在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全脂骆驼粉”和“热处理发酵驼乳”2份产品检验报告书为虚假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