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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一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 被处罚款1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3  来源:西部网
核心提示:近日,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家美佳陈仓园店销售的乌鸡、鸡脯肉不合格,被处罚款10000元。
  近日,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家美佳陈仓园店销售的乌鸡、鸡脯肉不合格,被处罚款10000元。
 
  通报指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监督抽检中,涉及宝鸡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家美佳陈仓园店销售的乌鸡、鸡脯肉。
 
  不合格项目(乌鸡):培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进货日期:2018年5月9日。
 
  不合格项目(鸡脯肉):培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进货日期:2018年5月9日。
 
  企业2018年5月9日,分别以40元/ kg和30元/kg价格购进乌鸡和鸡脯肉各5kg,当日以39.6元/kg和35.6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总货值376元,无产品召回。
 
  通报指出,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企业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家美佳陈仓园店经营兽药残留超标乌鸡、鸡脯肉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76元;2.罚款10000元。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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