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李某和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和九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于2007年购买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品牌系列的白酒,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先后多次驾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秦某住处将上述假冒白酒销售给秦某,销售金额6.1万余元。民警从其驾驶的汽车和租住处车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18万余元。
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于2007年起多次至李某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品牌系列的白酒,于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间将上述假冒白酒销售给多人,销售金额6.1万余元。民警从其住处、仓库和车库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1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