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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400元低价食品索赔40万元 男子以打假为名行索赔牟利之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核心提示: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受理了20余起由同一原告周某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目的并非为真正意义上的维权,而是为了索赔牟利。法院审理后,为遏制打假乱象,优化营商环境,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遏制打假乱象,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受理了20余起由同一原告周某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目的并非为真正意义上的维权,而是为了索赔牟利。法院审理后,为遏制打假乱象,优化营商环境,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了解,20余起案件中,周某所购商品均为果冻、糖果、二锅头、啤酒等低价食品,购物金额累计400余元,索赔金额却达40余万元。据悉,周某将在一家超市所购预包装食品拆零后,以商家所销售的食品仅在外包装塑料袋上进行标注,内包装塑料盒(袋)上并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等为由,以其中一个或数个食品提出退一赔十的索赔请求;其将在同一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同时以上述理由分别提出退一赔十的索赔请求;或将在同一天不同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同时以相同理由分别提出退一赔十的索赔请求。
 
  据了解,2017年以来,该男子以类似方式先后在福州市部分基层法院提出索赔诉讼200多件。
 
  作为一名“消费者”为“维权”,相继在同一法院起诉20多起案件,主张高额赔偿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索赔牟利,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维权。该类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负面影响日益凸现。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周某未能提供讼争食品存在安全和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亦无证据证明食品对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故对周某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周某对部分案件提出上诉,除二审法院尚未审结的,均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正在全力遏制“打假乱象”,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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