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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德龙所售薯片铅超标被罚5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10月2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针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0号)、《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1号)中涉及到的北京市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核查处置。
  10月2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针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0号)、《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1号)中涉及到的北京市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核查处置。
 
  公告称,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立水桥商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UCA木薯片(原味)(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日期:2017-11-02),铅项目不符合规定;一指遥(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津味之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派迷槟城素面(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日期:2017年06月02日)、派迷香虾辣酱味干捞面(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日期:2017年06月01日)和派迷泰式东炎味干捞面(原产国:马来西亚,生产日期:2017年06月0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规定。
 
  经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立水桥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处以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594元,罚款5.1万元。
 
  一指遥(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在得知涉案产品问题后,立刻采取措施、启动召回制度、积极整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另查明,一指遥(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警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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