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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丸非法添加硼砂 惠安检方发挥“两法衔接”推进专项监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2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为了提升虾丸的口感,我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禁用的非食用物质,在这里我想向信任我的顾客道歉,今后一定严格制作工艺,为顾客提供放心的食品。”经过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检察官的法庭教育,被告人陈某当庭作出忏悔,其面临的是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为了提升虾丸的口感,我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禁用的非食用物质,在这里我想向信任我的顾客道歉,今后一定严格制作工艺,为顾客提供放心的食品。”经过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检察官的法庭教育,被告人陈某当庭作出忏悔,其面临的是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据悉,被告人陈某经营一家虾丸生产作坊,为使虾丸具有更长的保质期和更脆弹的质感,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硼砂并将虾丸销售给小摊贩。在被食药品监管部门查获的当月,陈某已三次将含有硼砂的虾丸批发给摊贩王某,王某又在农贸市场的摊位上进行零售。在执法检查中,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正欲销售给王某的十斤虾丸。经抽样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被告人陈某生产并出售的虾丸内硼含量为3.15*103mg/kg。经审理认定,涉案虾丸的硼砂含量已达急性中毒剂量,存在极高食品安全风险。
 
  该院在工作走访中发现此案线索,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及时指导食药品监管部门固定补充证据,督促其对涉案虾丸的硼砂含量组织专家论证,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食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以来,该院深入推进“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专项监督,针对食药品重点领域与食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以城镇主要农贸市场作为监督工作的切入点,从源头加强对食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同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通过走访食药品监管部门、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抽查行政执法卷宗,动态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情况,积极引导执法单位取证。督促食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自查工作,提升监督品质,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涉嫌犯罪线索,并发出检察建议,敦促执法部门完善执法程序,确保信息共享、线索共通、案情共商。
 
  “逐步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对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建立从线索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到卷宗归档的完整流程。”该院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力度开展类案监督,并在开庭过程中进行法庭教育,现场以案释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共同构筑食品安全保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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