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4号)涉及江苏省3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记者10月17日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接报后,江苏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展开相关调查工作。目前,这4家江苏企业已整改完毕,监管部门已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原味香瓜子风险控制情况
《通告》称,涉及天猫商城纤手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2.5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2.1倍。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经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原味香瓜子4.4公斤,均已销售完毕。企业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未接收到召回产品。江苏正林食品有限公司积极排查问题原因和实施整改措施。经查,公司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漏洞,已经就这些方面开展查漏补缺,避免再次出现此类事件。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焦糖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通告》称,(2018年第24号)涉及天猫商城好迪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常州市吕蒙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茂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2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80g/100g)高出15.0%。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经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江苏茂兴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产品5箱,共25kg,均销售至常州市吕蒙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茂兴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主动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主动要求常州市吕蒙商贸有限公司召回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因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钟楼区市场监管局调查,生产企业在该批产品出厂前已做过氧化值检测,检测合格才销售,可能因储运不当造成。钟楼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并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销案处理,不予处罚。
对于销售环节,经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常州市吕蒙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产品5箱,共25kg,其中抽样1箱(5kg),网络销售1箱(5kg),剩余3箱(15kg)自行销毁。已销售产品因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储运不当。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06月1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五香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通告》称涉及天猫商城信礼坊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索伊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0g/kg。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经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江苏味冠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五香花生50袋,共计10公斤,均已销售完毕,无库存。企业已经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暂未接收到召回产品。企业积极排查问题原因和实施整改措施。经查,不合格原因可能因采购的五香花生原料含有二氧化硫残留,企业未将二氧化硫项目纳入原料进厂检验计划中。企业已与原五香花生原料供应商暂停合作,且不再生产、销售。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