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韩国食品安全处(MFDS)发布了第2018-424号公告,拟制定《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用食品等只能标示的事项、食品餐饮业等经营者应遵守的标示事项、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相关标示事项。
2.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业者等食品的标示义务对象及其进行标示时的标示方法(标示位置、字体大小等)。
3.规定了营养标示对象食品、应标示的营养成分、营养成分标示方法、钠含量比较标示对象及其标示方法等具体事项。
4.规定了进行食品等广告时应遵守的事项。
5.规定了试验结果、调查结果等实证材料的范围,在实证中使用的试验(调查)材料应科学、客观并恰当,书面材料包含试验调查机关名称、实证内容或结果等,并随附提交能证明该内容的材料。
6.规定了标示和广告的审议对象为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自我审议机构可自行确定审议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处审议需10万韩币。另外,还规定了自我审议机构的注册、变更、解除的相关事项。
7.规定了食品等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食品等的营养标示或广告及饮食生活相关事项等的教育及宣传内容。
8.召回对象食品等的标准:规定了未标示过敏源的食品等和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事实不符合或未标示以上内容的产品为召回对象。
9.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标准、罚款除外对象及征收程序。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