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各地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内的犯罪实行零容忍,然后南昌这家食品企业竟如此大胆把“魔抓”伸向了婴幼儿食品。
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生产、销售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经监测低于该类食品的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有可能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近日,光宇公司股东赵某、李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
产品不合格可能影响婴幼儿发育
赵某、李某与陈某(另案处理)为光宇公司股东,三人均分股份。赵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对外联系业务、产品开发及人事管理;李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陈某主管公司财务。
自2005年,光宇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生产、销售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7日。然而当该公司生产许可到期后,未获批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包括婴幼儿配方谷粉、清火宝及蛋白质粉等产品。
据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间,光宇公司接受南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订单,为该公司加工“贝某1爱”系列婴幼儿谷粉产品,销售所得共计75520元。南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谷粉销往江西省内多地。
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光宇公司接受南昌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订单,为该公司加工生产“麦某臣”系列婴幼儿谷粉,销售所得共计80431.98元。该公司将上述产品销往江西省内多地。
2015年江西省质检部门对在赣州市信丰县、景德镇市浮梁县等地市场上经销的“贝某1爱”、“麦某臣”婴幼儿谷粉抽检。经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鉴定,检出产品中分别有蛋白质、水分成分以及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钙、铁、锌元素等低于该类食品的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后经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鉴定,确认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有可能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获刑
2017年7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为以光宇公司及李某、赵某作为光宇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55951.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以光宇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5万元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罚金刑量刑畸轻,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与此同时李某、赵某也提起了上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抗诉意见、支持刑事抗诉意见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支持。
据此,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以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光宇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