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刘某因在禁渔期采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刘某以在长江上开运输船为生,2017年5月,唐某、刘某的船停靠在长江安庆段。5月8日,为改善伙食,两人驾驶小船至长江干线1号红浮水域使用电捕鱼器进行捕鱼近一小时。据了解,2017年3月至6月为长江禁渔期,且两人捕鱼的水域在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根据第三方评估意见书意见,两人的电捕行为不仅对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也不可避免地对江豚的饵料资源和觅食行为造成危害。
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除刑事责任外,两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于判决生效后需放流鱼苗34.5万尾,或立即赔偿由其违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折合人民币4.555万元。判决后,二人均表示会吸取教训,不会再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悉,在庭审讯问阶段,当法官问及是否知道长江禁渔期规定和是否知道禁止电捕捞时,两被告人均表示听说过但是不清楚。可见相关规定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导致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法官建议,应加强禁渔期内严禁捕鱼的法制宣传教育,多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江边村港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确保教育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