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案件被告人刘某系僰王山镇新凤村村民,今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的自留地内查获918株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经刘某供述,罂粟确为其本人种植。
案件经法庭公开审定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18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我以后不会再犯,刑满以后我也会号召大家不要种植这些毒品原植物。”被告人刘某说道。
公检法部门特别提醒:我国严令禁止公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些老百姓对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认识模糊,我们希望通过公开审理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对大家有所警醒。”案件审判长曹仲康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