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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5人因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五被告人团伙作案,为赚钱不惜铤而走险、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最终换来了牢狱之灾。其中,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五被告人团伙作案,为赚钱不惜铤而走险、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最终换来了牢狱之灾。其中,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于2016年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了三艘钢质渔船和一副大型的机动底拖网。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朱一经商议,由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自带渔船和机动底拖网到被告人吴某分片管理的鄱阳湖东湖水域捕鱼。被告人吴某支付每人每天200元工钱,所捕的鱼类由被告人吴某出售。2017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伙同由被告人朱二请来帮忙的五名村民前往鄱阳湖东湖水域捕鱼,当日由于风大而未捕成。2017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伙同上述五名村民驾驶三艘钢质渔船来到被告人吴某指定的鄱阳湖东湖水域,使用大型机动底拖网捕捞到鱼类900多公斤。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伙同上述五名村民驾驶三艘钢质渔船再次来到被告人吴某指定的鄱阳湖东湖水域,使用大型机动底拖网捕鱼,被南昌市新建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当日捕捞的鱼类重990公斤。经鉴定,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使用的机动底拖网为禁用渔具。
 
  另查明,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水上警察大队投案,2017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被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朱一、朱二、朱三、朱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一的辩护人、被告人朱二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朱一、朱二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渔船和大型机动底拖网均由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共同出资购买,且参与捕鱼的村民刘中元、朱训胜、朱元幼、朱元冬、朱元红均系由被告人朱一、朱二联络,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不属从犯。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均提出2017年8月14日上午捕到的鱼只有400-500公斤,经查,被告人吴某供述当天捕到的鱼系他卖出,当时称重有900余公斤,故对四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一、朱二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水上警察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一、朱二、朱三、朱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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