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茅台公司的销售经理,在网上销售“批发”茅台酒,男子赵某半年来累计向石狮的林某(化名)销售300多箱假冒茅台酒。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假茅台”案,被告人赵某及上家胡某因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双双获刑。
来自贵州的赵某,曾在山东做茅台酒销售工作,辞职后还印制了“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名片。2016年,他化名在网上发布销售茅台酒广告,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石狮的林某因生意缘故要大量购买茅台酒,他通过网络找到专门“批发”茅台酒的商家总部销售经理、微信名为“茅台股份”的赵某。当得知林某需要大量茅台酒后,赵某立即寻找“货源”,并找到了在做散装酒销售的胡某。
胡某心领神会,知道赵某所要的酒是假冒产品,但他自己没有货,便帮忙找同样做假酒生意的杨某(现已死亡),杨某开价一瓶酒475元。胡某最终以每瓶48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从2016年3月开始,林某通过微信与赵某洽谈交易,谈妥后向赵某大量买酒,包括“15年茅台”“飞天茅台”和“国宴(人民大会堂)”茅台酒三种酒,共计300多箱1800多瓶,累计购买金额为115万多元。短短5个月,赵某赚取了15万多元的差价。
2016年9月7日,林某发现其向赵某购买的118瓶“茅台”酒包装瓶口红色的塑料包装全部自行裂开,又听到其他地方发生假茅台酒案件,就找来茅台酒鉴定专家,专家鉴定这些茅台酒竟然全部是假酒。林某气愤之下向警方报案。同年10月份,警方在贵州将赵某抓获,同案犯胡某后来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赵某赔偿了林某10万元,并取得谅解。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和胡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日前,该案经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部打假员介绍,该公司销售的茅台酒价格没有批发价,销售的价格只有两种,一种是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一种是没有合同关系,经其公司同意在公司直接购买的价格,前一种价格比后一种贵一些。此外,时年每瓶53度500ml的零售价为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