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李某合伙做白酒生意,为牟取利益,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李某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商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处以80元/箱的价格购入包装上有注册商标“四特”及图标识的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莲瓶四特酒(45度、12瓶/箱)后,以95元/箱的价格销给浙江省舟山市六横岛某超市黄某某160箱。以96元/箱的价格销给浙江省岱山县衢山岛某超市孙某某305箱。以92元/箱的价格销给浙江省岱山县长涂岛某超市邱某某20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62880余元。2017年5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从黄某某处扣押到批号为20160608的莲瓶四特酒516瓶(43箱);2017年5月9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孙某某处扣押到批号为20161228的莲瓶四特酒294箱零1瓶;2017年6月14日,樟树市公安局从邱某某处扣押到批号为20160608的莲瓶四特酒9箱。经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批号为20160608、20161228的莲瓶四特酒均为假冒“四特”注册商标的四特酒。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城道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因商标侵权赔偿了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628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均具有法定的和酌情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