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宁任城区政府网站获悉,日前,任城区食药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事情经过:
2018年7月16日接投诉举报:贵和购物环西店销售的士力架燕麦花生夹心巧克力过期,要求查处。2018年7月17日,任城区食药局执法人员对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德芙专柜货架上发现有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士力架燕麦花生夹心巧克力1盒,生产日期20170923,保质期至20180714,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经查,举报人购买的4盒生产日期20170923的士力架燕麦花生夹心巧克力确是2018年7月15日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销售的,该批士力架燕麦花生夹心巧克力是2017年11月7日从济宁市万德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6桶,购进价32.68元/桶,销售价38元/桶。根据现场检查笔录、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及销售清单只能认定涉案货值共190元,违法所得21.28元。
任城区食药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任)食罚先告[2018]18-1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济任)食药监食听告【2018】18-135号《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2018年8月18日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在2018年8月24日提交撤销听证申请书要求撤销听证。
处罚决定:
任城区食药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士力架燕麦花生夹心巧克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八)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经合议,任城区食药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20170923的士力架燕麦花生夹心巧克力1盒(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贰角捌分(¥21.28);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贰拾壹元贰角捌分(¥50021.28)。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