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淄博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总第48、50、51期)中有关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其中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中润新玛特、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等多家商超被曝光。
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的蒙山山鸡蛋,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羊肉片,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当事人在淄博正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蒙山山鸡蛋10kg,销售额180元,在山东於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羊肉片6.96kg,销售额484.4元。当事人如实提供了上述商品的供货者资质及购进票据,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并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临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芹不合格项目为氟虫腈。经调查,当事人如实提供了上述山芹供货者赵艳霞的资质及购进票据,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经营的凤奴乌鸡蛋,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茼蒿,不合格项目:氧乐果。当事人在淄博佳海工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凤奴乌鸡蛋40斤,获违法所得83.50元;从桓台县盛达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该批次茼蒿135kg,获违法所得34.3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召回处理并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小,桓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7.89元,罚款10000元整。
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村东街经营的金鲳鱼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含隐形孔雀石绿)。2017年9月18日,对周村阅龙水产经营部在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村东街店水产柜台经营的金鲳鱼进行了监督抽检,该样品检出孔雀石绿(含隐形孔雀石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查处。
张店卿鑫超市经营的韭菜,不合格项目:铅。辣椒,不合格项目:克百威。当事人在小张叶菜批发处购进该批次韭菜2.5kg,违法所得2.45元;购进该批次辣椒22.5kg,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及“韭菜合格证”复印件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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