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宁南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胡某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7年9月11日13时许,宁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宁南县白鹤滩镇聚源路的“黄牛肉餐馆”在炖煮的牛羊肉汤锅中非法使用罂粟壳作为炖煮调料,并从其厨房货架编织袋内查获还未使用的干罂粟壳49个。经检测,抽样检验的样品中,可卡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吗啡等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被告人胡某某为了让店里生意好一点,增加客流量,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属于违法行为,仍为一己私利,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炖煮的牛肉中加入罂粟壳。本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流下悔恨的眼泪,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真诚悔罪。办案法官进一步告诫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