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林县一家商贸公司在无食盐批发资质的情况下,从外地批发进购食盐,然后批发零售到平果、巴马、田林等地。日前平果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和股东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3万元。
2017年6月至11月,龙某和李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批发购进“中盐”牌、“川晶”牌食盐,再将上述食盐批发销售给平果、田东、田林以及巴马等地的杂货店和食品经营部,共计160吨,非法获利2.3万元。
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在相关食品经营部查扣了未出售的涉案食盐。经鉴定,上述由龙某和李某配送批发的食盐质量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的食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加上两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两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