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汪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宣判。这是近年来丹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首例涉刑案件。
2017年10月24日,丹江局在对城区餐饮环节食品进行例行抽样时,现场抽取了汪某经营的阳光肥牛火锅店的自制火锅底料,后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证实:该店自制的火锅底料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接到检测报告之后,丹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选派稽查业务骨干就此事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发现,汪某明知火锅底料中不能添加罂粟壳成分,却进行了违法添加。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12月11日,丹江局将该案件移交丹江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丹江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为起到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社会效果,丹江局还邀请部分餐饮业代表及从业人员对案件进行了旁听。下一步,丹江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食品药品行刑衔接长效机制,持续严惩食药领域违法犯罪,捍卫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