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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粉条铝超标近五倍 山西省忻州市静乐一男子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7  来源:忻州网
核心提示:生活中,粉条是涮火锅、炖菜的常用食品。但谁能想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一男子在自家小作坊生产的粉条铝含量达到927mg/kg,比国家规定标准铝残留量≤200 mg/kg高出近五倍。近日,静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尹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粉条生产、销售活动。
      生活中,粉条是涮火锅、炖菜的常用食品。但谁能想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一男子在自家小作坊生产的粉条铝含量达到927mg/kg,比国家规定标准铝残留量≤200 mg/kg高出近五倍。近日,静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尹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粉条生产、销售活动。
 
  案情回放
 
  被告人尹某从1991年开始,在静乐县东关村自己家中加工、制作、销售粉条。2017年8月28日经静乐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对尹某加工、制作、销售的粉条进行检查,并于2017年9月7日对被告人尹某加工、制作的粉条进行了采样,后将采样样本送山西省出入境检疫检验中心检验,2017年10月25日,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按GB5009.182—2017检验,检验结论为:细粉条中铝含量为927mg/kg、宽粉条中铝含量为922 mg/kg,该两种样品为不合格产品,严重高于国家规定的铝残留量≤200 mg/kg的国家规定标准。
 
  静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尹某所加工、制作 、销售的粉条中铝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量标准,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人摄入过多的铝含量会在体内形成积累,对脑神经有毒害作用,干扰人的意识和记忆功能,可导致老年性痴呆症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被告人尹某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无任何违反犯罪记录,适用社区矫正。为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尹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粉条生产、销售活动。
 
  法官寄语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食品外观、口感,违法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从瘦肉精、地沟油到问题奶粉,再到甲醛毛血旺、毒胶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作案手法越来越多,隐蔽性也越来越强。特别是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坊主专业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加工设施和设备简陋,生产水平相对较低,经营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合格率低,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就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食物一定要到正规超市、商店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小作坊生产的食品。食品生产商家要懂法守法,把好生产质量关,切莫以次充好,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上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和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的打击力度,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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