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龙虾、花螺这些水产品,一斤只要2到3元。这么低廉的价格,摊主能赚到钱吗?答案是能,因为这些水产品都是他们从水产市场捡来的,一分钱都没花。经检验,这些捡来的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日前,宝山区检察院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摊主施某某和妻子王某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施某某和妻子王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来到上海谋生,无意间听一位老乡说水产批发市场里有很多被扔掉不要的海鲜,只要稍作加工就可以卖掉赚钱,两人当下合计准备去试试。之后每天凌晨,两人都会来到江杨北路上的水产批发市场,在卖水产的门面店门口蹲点,发现那些被扔掉的、不好的、死的水产品,都会捡回来。这些被扔掉的品种有青蟹、膏蟹、鳗鱼、花螺等,两人每天大概能捡80斤。
到了凌晨3、4点,施某某二人再将这些水产品洗洗干净,稍作修剪,装在泡沫箱子里,等候顾客上门购买。这些海鲜他们每斤只卖2-3元,每天可以盈利300元左右。2017 年2 月19 日2 时许,该水产品批发市场安保部负责人杨某获知上述情况,遂报警。
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捡拾的死因不明的花蟹、珍宝蟹、青蟹钳中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标准要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18年6月28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施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5日,宝山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一年。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道,禁止令是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种非刑罚性处罚,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深化社区力量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教育意义,实践中以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