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2018年第32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食盐监督抽检。本次共抽检101批次,其中合格99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98.02%。
不合格产品中,有1批次济南市中张庆江百货商店销售的唐山市丰南区第一盐场生产的加碘日晒盐,碘强化剂不达标。
碘是人体的必需微量元素之一,主要功能是参与甲状腺素的形成,是甲状腺发挥功能的元素。食盐中碘含量不足的原因可能一是个别盐厂生产碘盐过程中加入碘剂不匀或不足量,二是碘盐的包装、存放不密闭造成碘在潮湿、高湿环境中从碘盐中析出丢失。
另外,1批次不合格产品为:青岛盐海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天然海盐(未加碘),铅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食用盐中铅小于等于2.0 mg/kg。监督抽检食盐产品中铅超标,初步分析原因可能是由生产原辅料带入,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与之直接接触的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
山东省食药监局表示,本次未将标签项目纳入监督抽检的范围,但发现部分样品标签标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问题如下:
1.产品命名不规范。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用盐真实属性,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标示。
2.配料的定量标识不规范。一是氯化钠的含量标识不规范。二是部分食盐标签中特别强调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的成分,但是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如食盐标签中强调富含人体需要的钙、锌等微量元素,但并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三是部分食盐标签中特别强调不含或未添加食品添加剂抗结剂,但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名称和含量。
3.提示语标示应科学合法。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提示语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标示。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2015)规定,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低钠盐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在标签上标示提示语。产品提示语及文字说明应当科学、合法。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监督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整改措施,履行法定义务。
相关报道: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第32期(总第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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