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开出的房环保罚字[2018]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港龙华佳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被罚款1万元。
房环保罚字[2018]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6 月12 日,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西庄户村北141 号北京港龙华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进行中餐半成品的加工制作,主要设备有:切肉机 1 台、切菜机 2 台、包装机 3台。主要工艺流程:清洗—切割—(炒制)—分装—成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产生的油烟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污染周边环境。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中 3.5 规定:“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5.1 规定:“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认定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无组织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