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河南鹿邑质监局查处的“假冒河北养元食品案”当事人谷某某上诉请求,维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谷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3年。
据了解,2015年1月4日和2月10日,鹿邑县质监局先后接到两次举报,称该县玄武镇有一造假窝点正在生产河北“养元”牌六个核桃。该局联合当地公安派出所先后对隐藏于该县玄武镇丁庄村“神牛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此窝点,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共查获假冒养元牌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4028件、假冒物品外包装箱500个、包装罐240包、甜蜜素3袋、三聚磷酸钠1袋、香精3袋、维多安赛蜜25袋,涉案价值26万余元。当事人谷某某闻风跑路。被查获假冒物品于2015年3月13日被鹿邑质监局销毁。
因案情重大,鹿邑质监局将案件移交鹿邑县公安局继续侦办,谷某某于2017年9月被抓获。鹿邑县检察院对案件当事人谷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经鹿邑县人民法院2018年3月9日审理后判处谷某某3年有期徒刑。谷某某不服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谷某某犯罪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谷某某上诉请求最终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