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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旺龙食品有限公司环境控制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7  来源:湖南食药局
核心提示:包装车间洗手更衣室无私人衣服存放设施,工作服消毒的紫外线灯管发黑,未及时定期更换。
   2018年6月19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贮存及交付控制等2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包装车间洗手更衣室无私人衣服存放设施,工作服消毒的紫外线灯管发黑,未及时定期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以及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2、包装车间垃圾和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密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的要求。
 
  3、包装车间设备出入卷闸门缝隙未封闭严实,车间现场发现有苍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条款中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贮存与交付控制
 
  1、墨鱼、木耳原料储存仓库无通风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0.1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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