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罂粟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火锅店老板依然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位“黑心”火锅店老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丹江口市法院审理,该火锅店老板被判处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汪某是丹江口市人,之前经营着一家火锅店。经丹江口市警方等相关部门查实,2017年10月23日晚,汪某在明知向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壳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店内熬制火锅底料时,将前几日购买的罂粟壳捏碎后连壳带籽放入锅里熬制。2017年10月24日至11月15日期间,汪某共销售火锅底料约30斤供100余名顾客食用。2017年11月15日晚,汪某再次将两个罂粟壳捏碎后熬制火锅底料。次日,丹江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店内将两桶共计47.8千克火锅底料扣押。
为查明汪某生产、销售的火锅底料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丹江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汪某两次生产、销售的火锅底料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罂粟碱、那可丁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18]3号标准要求,该批商品不合格。
今年6月8日,丹江口市检察院以汪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以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丹江口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为谋取利益在加工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汪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汪某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汪某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布消费警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对汪某做出判决,判处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起案件庭审时,我们还特意邀请了很多本地餐饮业的代表现场旁听,就是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对其他的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丹江口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何昌波表示。